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潔淨室、下回風層及管橋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潔淨室、上回風層、下回風層及管橋應依循環氣流、空間特性,設置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吸氣式(Aspirating Type) 偵煙探測系統,其
    訊號應移報及整合於火警受信總機或其他控制設備或設施(站)。另
    回風豎井應設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
    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偵煙式探測器。
(二)探測器之裝置位置,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
      十五條之規定。但潔淨室風機過濾機組及下回風層格子樓板之孔洞
      ,不受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設置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靈敏度小於零點六遮蔽率(%obs/m)。
(二)取樣管之裝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上回風層天花板下方距離三十公分範圍內。
      2.潔淨室天花板、下回風層格子樓板樑下方距離八十公分範圍內,
        且取樣孔不得位於格子樓板樑下方。
      3.回風豎井內或冷卻乾盤管處,潔淨循環氣流與新鮮空氣混氣前之
        位置。但潔淨循環氣流與新鮮空氣非在回風豎井內混氣者(如附
        圖三),不在此限。
(三)取樣管之取樣孔防護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置於上回風層時,每一取樣孔有效探測範圍以偵煙式探測器之
        有效探測範圍計算。
      2.裝置於潔淨室時,每一取樣孔有效探測範圍不得超過三十六平方
        公尺。
      3.裝置於下回風層時,每一取樣孔有效探測範圍不得超過十平方公
        尺。
      4.裝置於回風豎井或冷卻乾盤管時,每一取樣孔有效探測範圍不得
        超過一平方公尺。
(四)每一探測器組防護面積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
      百十二條規定。但裝置於下回風層、回風豎井或冷卻乾盤管時,每
      一探測器組防護面積應符合中央消防主管機關之認可值。
(五)探測粒子濃度變化達設定值時,應能發出警示;達火災發生設定值
      時,應能發出警報。
(六)每一取樣管之末端空氣取樣孔,空氣傳送時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秒
      。
(七)具取樣管路氣流異常之監測功能。
(八)取樣管路應以流體計算軟體進行計算與配置,並符合流體動力學原
      理。
(九)探測器組應裝置於易於維修之位置。
(十)取樣管路應施予適當之氣密及固定。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