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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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其他事項
  一、評選機關或人員應配合本署邀請參與相關研習或宣導活動,公開分
      享標竿作為,發表執勤技巧及作法,必要時,並提供示範觀摩。
  二、本計畫獲頒表揚機關暨人員,除由當年度「全國消防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主管會報暨勤務研討會議」中辦理外,得酌情於其他適當活動
      舉行。
  三、為提供經驗傳承,請獲獎之機關與個人應撰擬文稿 1  篇(1,000 
      字以上)供本署彙整,俾供全國執勤人員參考。(並以電子郵件附
      橫式生活照片 3  張)。
  四、本計畫聯絡人: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長翁世洋、科員呂知祐。
  五、聯絡方式:
      電話:02-81959119 轉 6941 。
      電子郵件:C07@nfa.gov.tw。
  六、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或另行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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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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