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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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日期
一、統計期間:自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二、收件截止:當年度 10 月 10 日止(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
    ),請將遴薦者「119 受理案件 KPI  統計分析表」(KPI :關鍵績
    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函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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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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