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9
玖、甄選程序
一、第一階段
(一)各級消防機關執勤人員之受理統計資料統一由本署「119 救災救護
      指揮派遣系統」中取得,各機關應彙整該單位全部執勤人員於統計
      期間的第一次派遣時間(註:執勤人員接起該通電話至完成第一次
      派遣作業)及 119  受理案件 KPI  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格如
      附件)。
(二)另非使用本署「119 救災救護指揮派遣系統」之消防機關,由各該
      消防機關協同本署指定人員,自該系統中取得相關資料,並編製前
      述分析表。
(三)執勤人員正式派遣案件之統計資料均應符合本計畫所訂定之關鍵績
      效指標(KPI) 要求,即:
      1.火災案件,應於 60 秒內完成第一次派遣,個人受理派遣總件數
        達成率應在 85 %以上。
      2.救護案件,於 60 秒內完成受理並派遣,個人受理派遣總件數達
        成率應在 85 %以上。
(四)機關組資料由各該消防機關統計所屬執勤人員於統計期間之所有火
      災及救護案件,再進行關鍵績效指標(KPI) 之計算。
(五)本階段各執勤人員及消防機關平均受理時間之統計資料將按月提供
      各消防機關確認。
二、第二階段
    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人員根據第一階段資料進行審核、完成統計
    排序,以選出個人組前 20 名、機關組前 10 名。
三、第三階段
(一)由署長圈選署內簡任以上人員或外聘專家學者(或聘連續 3  年個
      人組獲獎人員),7 人以上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議應有評
      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二)評選委員會針對第二階段資料進行審查,選出機關組 3  名、個人
      組 6  名。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