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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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防救災協勤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義勇消防組織應向原核准登記之
    地方消防機關申請變更或廢止登記,經許可後向車輛轄管公路監理機
    關辦理異動登記:
(一)車輛所有人或其負責人之名稱、地址變更。
(二)車輛過戶或車種變更。
(三)車輛停駛或恢復使用。
(四)車輛報廢或繳銷牌照。
(五)車輛所有人解散或裁撤。
    申請前項廢止登記者,應檢具除去車身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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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3/14
明定防救災協勤車輛變更及廢止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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