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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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使用防救災協勤車輛違反第八點、第九點規定,或有其他違規使用
      情形,情節重大者,地方消防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車輛轄管
      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另通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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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3/14
明定防救災協勤車輛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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