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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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範所稱義勇消防組織防救災協勤車輛(以下簡稱防救災協勤車輛
    ),指義勇消防組織所有專供其從事防救災協勤使用,而有固定特殊
    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且其車輛之所有人係登記為義勇消防總隊或
    其所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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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3/14
明定適用車輛種類。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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