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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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規範所稱特殊標幟,指標示於防救災協勤車輛車門兩側足供辨認之
    特定圖案及文字,其式樣、規格如下:
(一)特定圖案:以消防標幟火鳳凰(如附圖一)為主要圖案,其長、寬
      均不得小於二十公分;車體無法依規定尺寸製作者,得依比例適度
      調整。
(二)文字:指所屬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組織名稱,字體一律使用
      白色標楷體,每字長、寬不得小於十公分。
顯示立法理由
106/03/14
明定固定特標幟定義、式樣及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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