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防救災協勤車輛之認定、許可登記及數量管制,由地方消防機關配合 需要嚴格執行,並副知各車輛轄管公路監理機關及當地稅捐稽徵機關 ;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明定防救災車輛之認定、登錄及數量管制,並副知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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