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閃爍警示燈之規格及裝置規定如下: (一)規格:紅色燈,長 80 公分以上(不得超過車寬),寬 10 公分以 上、高(自腳架底部至燈頂)10 公分以上(如附圖二)。 (二)裝置:須固定於車頂前方,距擋風玻璃頂端邊緣 30 公分處,左右 距離相等,以螺絲或金屬拉帶固定。
明定閃爍警示燈之規格及裝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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