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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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閃爍警示燈之規格及裝置規定如下:
(一)規格:紅色燈,長 80 公分以上(不得超過車寬),寬 10 公分以
      上、高(自腳架底部至燈頂)10  公分以上(如附圖二)。
(二)裝置:須固定於車頂前方,距擋風玻璃頂端邊緣 30 公分處,左右
      距離相等,以螺絲或金屬拉帶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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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14
明定閃爍警示燈之規格及裝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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