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災地圖作業手冊 (106/03/03 修正)
3
參、呈現方式
一、提供防救災人員使用圖資應掛設於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
    供災時指揮運用。
二、提供民眾使用之圖資應利用活動、集會加強宣導,並將防災地圖製成
    防災避難看板(參考附錄 1),設於明顯處所,且沿線標示疏散避難
    方向指示牌,俾利於災前能迅速疏散民眾至避難收容處所。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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