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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官授課範圍如下:
(一)教官(一)級:
      1.教官(二)級及教官(三)級之授課範圍。
      2.擔任各式火災搶救訓練課程教官。
      3.擔任火災搶救進階班(FF2) 教官。
(二)教官(二)級:
      1.教官(三)級之授課範圍。
      2.擔任消防特考班、警大及警專消防系(科)學生火災搶救通識課
        程教官(訓練課程安排於二週火災搶救初級班前授課)。
      3.擔任為期二週之火災搶救初級班(FF1) 教官。
      4.擔任民間團體委辦之火災搶救訓練班期教官。
(三)教官(三)級:擔任各式火災搶救訓練課程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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