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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量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訓練中心主任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訓練中心簡任或警監非主管兼任;一人為執
    行秘書,由教務學務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訓練中心遴聘內部及外
    部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之任期一年,若職務有調整則重新選派,並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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