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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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機制
(一)教官(三)級升至教官(二)級:由教官(一)級視教學表現、綜
      合測驗等提報升級,每次審查通過以二名為限。
(二)教官(二)級升至教官(一)級:由教官(一)級視教學表現、綜
      合測驗等提報升級,每次審查通過以一名為限。
(三)教官應依訓練中心擬定之教學目標授課,若授課內容與訓練中心教
      學目標有異時,須提交評量小組審查會議通過方能實施。未依規定
      逕行更改授課內容者,列入教官升降等考核,並提報評量小組審查
      。
(四)教官因授課考評不佳、訓練不當引發學員傷亡、器材借取使用不當
      等情事者,由評量小組視情況嚴重程度予以降級或免任。
(五)教官升級評量項目、測驗方式、降級或免任及其他相關規定事項,
      由評量小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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