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風災災區劃定作業原則 (111/12/29 修正)
2
二、災區定義:
    指遭受風災致有嚴重人員傷亡、失蹤或房屋毀損,得適用災害防救法
    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條所定復原重建措施之受創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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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2/29
配合本法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爰修正援引之條文條次。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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