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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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輪值人員職責如下:
(一)中心值日官:
      1.處理辦公時間以外之緊急應變事項,維護園區安全、安定。
      2.監督本中心保全警衛及各進駐服務廠商服勤及作業情形,發現擅
        離職守或其他違規行為,應予勸告或糾正之。
      3.遇園區發生重大事故必須立即處理者,應立即作妥善之處理,並
        將處理情形隨時陳報各級長官,必要時,應作成處置書面報告陳
        核。
      4.園區臨時有來賓要求參訪時通知本中心承辦人員辦理;倘臨時有
        中央或地方高級長官來訪,應即報告科長以上長官並妥適接待,
        再適時轉報本署各級長官知悉。
      5.發現陌生人員進入園區或隨意逗留時,應偕同保全警衛予以勸離
        ,必要時並查明原因報核。
      6.每日巡視園區各模擬訓練場區之設施使用情形,發現有異常時即
        刻通報設施安全科妥處,並巡視園區及宿舍區住宿情形,以避免
        發生非必要人員滯留場區或於宿舍區留宿。
      7.就寢前應督促保全警衛檢查各辦公室、教室及宿舍區、走道,並
        關閉不必要之電燈,以節約用電。
      8.翌日清晨注意本署每日剪報資料,若有涉及本中心需處理事項,
        應即時逐級回報,並聯繫本中心相關業務承辦人,撰擬Q&A或
        新聞稿。
(二)隊部值日官:以處理隊部緊急事務為主,必要時得協助中心值日官
      處理園區相關緊急應變事宜。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6/12/12
一、因應輪值人員修正為中心值日官及隊部值日官,爰分別明定職責。
二、現行第一款至第八款移列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八目,並酌修現行第四款規定。
三、增訂第二款隊部值日官之職責。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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