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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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之推動策略,為本部於本計畫執行期間,按各年度編列一定經
    費額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提報本計畫執行計畫書(以下
    簡稱執行計畫書),以申請本計畫之補助經費;其申請及審查作業程
    序如下:
(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執行年度之前一年
      ,依本部所定期限,及訂頒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計畫書編
      製作業規範,研提執行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1.計畫依據。
      2.面對災害之風險及防救災工作之挑戰。
      3.工作項目之目標、預期成果及成效。
      4.工作項目執行之方法、分工及期程。
      5.經費補助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款編列情形。
      6.預計購置項目。
      7.管考及輔導方式。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執行計畫書由本部就下列項目辦理審
      查作業:
      1.所提工作規劃之目標、成果、成效及期程等內容,是否符合本計
        畫規範及合理可行。
      2.所報經費及資本門項目是否符合本計畫規範。
      3.其他計畫項目內容是否符合本計畫需求。
(四)執行計畫書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
      所提審查意見限期修正重新再報。
(五)執行計畫書經本部核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即取得補助資格
      ,應編列未來計畫執行年度之配合款。
(六)執行計畫書逾期提出申請、修正或未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者,本部
      得取消補助。
(七)執行計畫書經本部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修正執行計畫書
      者,應敘明理由併同修正後執行計畫書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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