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請領補助款之核銷方式及所需文件: (一)資本門部分: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執行計畫書所提報之編列項目採購設備 ,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委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所購設備並應納 入財產保管。 2.補助款採一次撥付,於當年度九月底前完成核銷,並檢附下列文 件: (1)機關收款收據。 (2)採購結算明細表(如附件一)。 (3)納入預算證明。 (4)歲入歲出預算明細表。 (5)廠商請款支出憑證黏存單影本及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影 本。 (二)經常門部分: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執行計畫書所提報之編列項目,以發包 或自辦方式執行。 2.發包方式執行: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發包金額分三期撥付, 第一期委託契約書經本部檢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期 中成果資料報送本部後再行撥付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期末成果資 料報經本部核定後撥付百分之四十;請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委託契約書。 (2)機關收款收據。 (3)納入預算證明。 (4)歲入歲出預算明細表。 (5)分期付款表。 3.自辦方式執行:完成階段性工作,將成果資料報送本部檢核通過 後撥付該階段補助款;請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二)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影本。 (2)機關收款收據。 (3)納入預算證明。 (4)歲入歲出預算明細表。 (5)分期付款表。 4.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完成當年度款項支付廠商後一個 月內,檢附發票影本、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並填報 結算表件(如附件二之一)繳回結餘款辦理結案。
為使驗收不符致減價收受或計罰違約金等情事發生時,能確實依補助比例攤還,俾利 撥款時能有效控管受補助單位應撥金額,減少補助結餘款辦理繳還程序,爰增訂第一 款第二目之(5) 及第二款第四目核銷所應檢附之相關文件,並配合增訂附件二之一 。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