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請領補助款之核銷方式及所需文件:
(一)資本門部分: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執行計畫書所提報之編列項目採購設備
        ,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委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所購設備並應納
        入財產保管。
      2.補助款採一次撥付,於當年度九月底前完成核銷,並檢附下列文
        件:
     (1)機關收款收據。
     (2)採購結算明細表(如附件一)。
     (3)納入預算證明。
     (4)歲入歲出預算明細表。
     (5)廠商請款支出憑證黏存單影本及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影
          本。
(二)經常門部分: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執行計畫書所提報之編列項目,以發包
        或自辦方式執行。
      2.發包方式執行: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發包金額分三期撥付,
        第一期委託契約書經本部檢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期
        中成果資料報送本部後再行撥付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期末成果資
        料報經本部核定後撥付百分之四十;請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委託契約書。
     (2)機關收款收據。
     (3)納入預算證明。
     (4)歲入歲出預算明細表。
     (5)分期付款表。
      3.自辦方式執行:完成階段性工作,將成果資料報送本部檢核通過
        後撥付該階段補助款;請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二)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影本。
     (2)機關收款收據。
     (3)納入預算證明。
     (4)歲入歲出預算明細表。
     (5)分期付款表。
      4.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完成當年度款項支付廠商後一個
        月內,檢附發票影本、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並填報
        結算表件(如附件二之一)繳回結餘款辦理結案。
顯示立法理由
110/03/22
為使驗收不符致減價收受或計罰違約金等情事發生時,能確實依補助比例攤還,俾利
撥款時能有效控管受補助單位應撥金額,減少補助結餘款辦理繳還程序,爰增訂第一
款第二目之(5) 及第二款第四目核銷所應檢附之相關文件,並配合增訂附件二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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