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管考機制: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季填寫執行進
度管制表(如附件三)函報本部備查,其中前三季應分別於四月十
日前、七月十日前及十月十日前,第四季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
報。
(二)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時,違反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或經管考執行績效不佳
,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縮減或取消補助。
(三)本部必要時得就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資料及對於本計
畫執行情形,依相關業務督導計畫辦理現地訪視及成果評估。
(四)本部為推動本計畫,得實施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及評量直轄市
、縣(市)政府執行績效,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俾利提升
防救災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