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五、執行原則
(一)平時整備:
      1.針對曾對蜂類有過敏反應紀錄之同仁列冊管理,納入派遣考量。
      2.平時應保養維護相關器材及熟悉操作,器材如有任何問題應儘速
        陳報維修或汰換。
      3.協請衛生局控管醫院抗蛇毒血清儲備、相關醫護能力及資源,並
        掌握相關資訊,俾利即時前往處置及送醫。
(二)受理報案:
      1.基於民眾對報案方式之信任與熟悉度,仍由現行 119、1999  通
        報系統受理及全程管控。
      2.1999  等既有專線轉報 119  或 119  直接受理後,應先詢問發
        生地點、範圍、蜂蛇種類、大小、立即危害程度。
      3.通報委外對象(或轉報主管機關)派員到場。
      4.有緊急救護需要或夜間等緊急狀況時,調度消防人員協助。
      5.農政單位建立專線受理通報者,不受此限。
(三)出動前:
      1.現場勘查或作業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執勤人員應先行以電話
        跟報案民眾聯絡,蒐集相關資訊(如:位置、周圍環境、種類、
        數量、危險程度、進出動線),事先了解現場環境及需捕捉動物
        的資訊,於暸解現場情形後,進行狀況評估,俾擬定執行方案據
        以執行。
      2.確認獲派勤務人員曾受相關訓練及具備執勤之經驗,並避免有過
        敏體質者出勤。
      3.無捕蜂捉蛇經驗者,應經相關訓練,並搭配有經驗同仁執勤,始
        得執行是項工作。
      4.由分隊長或值日小隊長檢查是否完整攜帶應備器材後並互相檢視
        ,並依附件 1、2 「消防機關協助支援捕蜂/捉蛇出勤檢核表」
        檢視各執勤檢核項目,始得出勤,並以自身安全為優先考量。
      5.應考量所轄勤務量能,預控救護人車並配置相關急救所需器材,
        以利出勤人員遭螫叮或咬傷時能適時前往處置及送醫。
(四)出動時及出動途中:
      1.每件通報案出勤執勤人員,以至少 2  人 1  組為原則,夜間或
        處理大型蜂巢得視實際勤務狀況增派。
      2.執勤過程應全程確實穿戴相關防護裝備。
      3.應熟悉緊急撤退路線,以因應所需。
      4.視現場狀況設定警戒區域,適時提醒附近居民關閉門窗避免觀望
        或外出,並視需要疏散周圍民眾或加強必要警戒、管制作為。
      5.出勤前應事先通知屋主,確認時間,如需執行破門、燒毀、射水
        等動作需破壞周遭環境或既有設施,應先取得屋主、物主或地主
        同意,並由里(鄰)長或轄區員警在場為證,如為公有財產應取
        得主管機關、里(鄰)長或勤區員警同意後始可執行。主管機關
        、里(鄰)長、勤區員警或屋主不同意時,由里(鄰)長或勤區
        員警告知報案人,執勤人員回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後歸隊。
      6.必要時,得提供裝備器材支援委外對象。
      7.如有用火攻方式摘除蜂窩,返隊前應予確實降溫並確定熄滅,以
        避免復燃。
      8.經消防人員現場評估當下無立即人命危害或不需處理(如蜂蛇位
        於戶外、野外)或無法處理(如蜂巢位於電塔、懸崖等高風險環
        境,作業困難)者,得不處理。
(五)返隊後:
      1.指揮調度人員,應記錄通報案件及調度處理人員,執勤人員於處
        理完成通報案件後,應於工作紀錄簿詳實登載處理過程。
      2.檢查裝備器材是否有毀損或缺漏後再行收存,以確實保持其堪用
        狀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