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裝備器材充實保養
(一)分隊裝備器材應予充實並確保執勤人員所需數量。
(二)捕蜂衣、捕蛇夾等防護裝備於出勤前及返隊後,應檢查是否有破損
      或缺漏後再行收存;如有不適宜以折疊方式儲放之材質,應考量以
      吊掛或其他方式放置。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