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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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與考核
(一)消防機關應不定期督導案件執行情形、教育訓練情形、清點裝備器
      材數量,確保數量充足並且堪用。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是類工作,應於執行完畢後,針對
      執行過程進行檢視分析,以供嗣後執行參考;如有受傷案件或其他
      可供強化作法或改善防護裝備強度具體意見時,應依行政程序陳報
      上級機關,以利各機關提出因應作為,並要求所屬人員改善並落實
      執行,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三)「消防機關協助支援捕蜂/捉蛇出勤檢核表」(如附件 1、2) 分
      隊應留存;轄內如發生消防(義消)人員傷亡,則應於案發後 2
      週內將「消防(義消)人員傷亡原因分析填報表」(如附件 3)函
      報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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