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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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
(一)救災救護指揮: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
(二)災害搶救: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消防機關災害現場
      人命救助作業原則、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指導
      原則。
(三)火災預防: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
(四)危險物品管理: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
      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公共危險物品各類
      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
(五)火災現場調查: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六)緊急救護: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衛生機關災害現場緊急救護配合
      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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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10/12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
一日修正名稱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
管理辦法」,爰配合修正第四款。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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