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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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權責與分工
(一)火災發生後,視火災案件之規模與性質,分別由救災救護指揮、災
      害搶救、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火災調查及緊急救護等單位各
      依業管之權責填寫與本報告有關之業務資料,並由火災調查單位彙
      整完稿函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核。
(二)各業務單位分工如下:
      1.救災救護指揮單位:負責提供受理火災報案內容、調度派遣情形
        、勤務管制時間等資料。
      2.災害搶救單位:負責提供火災現場水源狀況、救災車輛、人力部
        署狀況(含圖說)、現場指揮決策、搶救過程之聯繫及處置等作
        為情形資料;火場中之罹難者發現位置及受燒情形、消防、義消
        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情形之檢討等資料。
      3.火災預防單位:負責提供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理、
        防焰標示等火災預防制度設置情形、平時檢查情形、火災發生時
        各項防火設施、設備及人員啟動情形等資料。
      4.危險物品管理單位:負責提供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或爆竹
        煙火相關場所列管及檢查情形、位置、構造、設備等安全設施設
        置及維護管理情形、物質名稱及數量、相關人員(如保安監督人
        、爆竹煙火監督人、安全技術人員)遴用及受訓情形與相關計畫
        (消防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運作檢討等資料。
      5.火災調查單位:負責提供火災現場概況、火流延燒情形;起火戶
        、起火處及火災原因之初步調查、鑑定,及人員死傷狀況、財物
        損害等火災損害調查等資料。
      6.緊急救護單位:負責提供大量傷病患之處置狀況及傷患後送資訊
        等資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10/12
第二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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