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植防災士,以強化民眾自主防救災能力 ,特訂定本要點。
本點未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移列至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一款,爰予刪除。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防災士參訓資格,取消參訓學員之學歷資格限制,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三項移列修正規定第七點第一項,爰予刪除。
1.本要點訂定目的、防災士之定義。 2.規範防災士配戴識別證,以供辨識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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