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0
十、防災士合格證書或識別證遺失或損壞者,應填具防災士合格證書或識
    別證遺失補(換)發申請書(如附件六),並向本部申請補發或換發
    。
顯示立法理由
112/03/27
為完整防災士合格證書或識別證遺失或損壞進行補(換)發申請程序,爰新增填具申
請書之規定。
111/11/10
一、點次變更。
二、防災士合格證書、識別證遺失或損壞部分,修正為向本部申請補發或換發,並酌
    作文字修正。
109/03/11
一、點次變更。
二、防災士申請認證時依修正規定第四點已繳交大頭照電子檔,申請補(換)證無須
    再檢附,爰予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107/08/10
規範防災士合格證書或識別證補(換)發之方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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