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2
十二、本要點修正施行前,經依第五點規定取得種子師資資格者,其資格
      有效期限延長至本要點修正施行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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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9/16
一、本點新增。
二、鑑於中央及地方政府刻正擴大培訓防災士量能,俾以精進我國面對災害的自主防
    救能力,為避免防災士師資因有效期限因素而肇致無法推動防災士培訓之窘境,
    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定明本要點修正施行
    前,經依第五點規定取得種子師資資格者,其資格有效期限延長至本要點修正施
    行後三年。
111/11/10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各直轄市、縣(市)培訓對象及人數,酌作文字修正,並將但書移列第二項
    。
109/03/11
一、本點新增。
二、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比照規定辦理防災士培訓,但限制培訓對象及量
    能。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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