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五、防災士培訓課程之師資,依個別課程選任,分為基本師資及種子師資
    。
    基本師資,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由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培訓機構提供推薦名單、同意書及學、經歷資料相關證明文件,經
    本部審查通過後,始得聘任:
(一)在應用科學、技術或專業領域上有特殊成就之國內外專家、學者。
(二)具種子師資資格,且教授防災士課程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
(三)申請擔任基礎急救訓練及急救措施實作相關課程之師資人員,以實
      際從事緊急醫療救護工作三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
      管理辦法所定之高級、中級救護技術員為限。
    種子師資之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由本部徵求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培訓機構提供推薦名單、同意書及學、經歷資料相關證明文件
    ,經本部委託之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辦理師資培訓課程訓練合格後
    ,始得擔任:
(一)具有防災士資格。
(二)具備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三)於防災單位擔任主管職務達二年以上,並參與防災工作經驗達三年
      以上。
    前項種子師資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基本師資及種子師資之講師名單,由本部建置師資資料庫並公布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11/10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另為明確定義師資資格,修正第二款條件。
三、第三項刪除由輔導機構徵求,並修正為本部委辦之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辦理師
    資培訓課程,另為求明確定義師資資格,刪除及限縮部分條件。
四、第三項後段移列第四項。
五、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第五項。
109/03/11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訂防災士師資依個別課程選任。
三、第二項修正基本師資遴選方式,增列本部可提推薦名單,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增訂種子師資須具備防災士資格,需由本部或輔導機構徵求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培訓機構提供推薦名單及相關資料,以及有效期限為三年之規定,
    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刪除現行第四項。
六、現行第五項移列至第四項,並移除有效期限為三年之規定,另酌作文字修正。
107/08/10
1.防災士師資分為下列 2  種:
(1) 基本師資係指本身已具備可教授防災士培訓課程之能力,因此報經本部同意後
      即可擔任師資。
(2) 種子師資則為曾從事防救災工作,但尚未具備可教授防災士培訓課程之能力,
      因此需經本部辦理之師資培訓課程合格後,始能擔任師資。
2.防災士師資資格以三年為限,並依課程分類可擔任之師資,本部後續將建置資料庫
  統一公布。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