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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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災士培訓課程之師資,依個別課程選任,分為基本師資及種子師資
    。
    基本師資,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由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培訓機構提供推薦名單、同意書及學、經歷資料相關證明文件,經
    本部審查通過後,始得聘任:
(一)在災防、消防、緊急醫療救護等專業技術領域上學有專精之專家、
      學者。
(二)具種子師資資格,且教授防災士課程時數達十五小時以上(如附件
      五)。
(三)申請擔任基礎急救訓練、急救措施實作及基本救護技術相關課程之
      師資人員,以實際從事緊急醫療救護工作三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
      員或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所定之高級、中級救護技術員為限。
(四)具有消防或防災科系學位,並擔任警正二階以上或薦任八職等以上
      職務,服務年資滿六年者。
    種子師資,應具備下列資格,由本部徵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
    培訓機構提供推薦名單、同意書及學、經歷資料相關證明文件,經本
    部辦理師資培訓課程訓練合格後,始得擔任:
(一)具有防災士資格。
(二)具備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三)於防災單位擔任主管職務達二年以上,並參與防災工作經驗達三年
      以上。
    前項種子師資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基本師資及種子師資之講師名單,由本部建置師資資料庫並公布之。
顯示立法理由
113/09/16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機關(構)推薦之國內外專家、學者更符合防災
    士培訓的需求及增列基本師資資格,參考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
    法第六條及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等
    規定,酌修第二項第一款及增列第四款規定。另放寬第二款種子師資資格需教授
    防災士課程時數之限制,俾利種子師資得以成為基本師資。又配合第四點增列進
    階防災士課程,爰酌修第三款內容。
三、第三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111/11/10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另為明確定義師資資格,修正第二款條件。
三、第三項刪除由輔導機構徵求,並修正為本部委辦之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辦理師
    資培訓課程,另為求明確定義師資資格,刪除及限縮部分條件。
四、第三項後段移列第四項。
五、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第五項。
109/03/11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訂防災士師資依個別課程選任。
三、第二項修正基本師資遴選方式,增列本部可提推薦名單,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增訂種子師資須具備防災士資格,需由本部或輔導機構徵求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培訓機構提供推薦名單及相關資料,以及有效期限為三年之規定,
    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刪除現行第四項。
六、現行第五項移列至第四項,並移除有效期限為三年之規定,另酌作文字修正。
107/08/10
1.防災士師資分為下列 2  種:
(1) 基本師資係指本身已具備可教授防災士培訓課程之能力,因此報經本部同意後
      即可擔任師資。
(2) 種子師資則為曾從事防救災工作,但尚未具備可教授防災士培訓課程之能力,
      因此需經本部辦理之師資培訓課程合格後,始能擔任師資。
2.防災士師資資格以三年為限,並依課程分類可擔任之師資,本部後續將建置資料庫
  統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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