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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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災士培訓課程之測驗分為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學科測驗題目由測
    驗題庫中摘錄;術科測驗項目應包含心肺復甦術、自動體外心臟電擊
    去顫器操作與止血、包紮及固定操作。
    學科測驗達六十分以上者為合格,未達六十分者,應於一年內補測,
    且補測成績須達七十分以上;術科測驗應通過前項規定之項目,並填
    具防災士培訓術科測驗檢核表(如附件三),任一項目不合格者,視
    為不通過,應於一年內補測。
    依前項規定補測後,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均合格者,取得防災士合格
    認證;補測後未達合格標準者,應重新參訓。
    參訓人員完成基本課程及專業課程,並經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合格後
    ,取得防災士合格認證。
    具備初級以上救護技術員資格,或曾參加四小時以上基礎急救訓練且
    證書(照)有效期限內之參訓人員,提具相關證書(照)或其他足以
    佐證符合資格之相關文件,得抵免當次訓練之急救訓練課程及術科測
    驗。
顯示立法理由
111/11/10
一、第一項由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由現行規定第三點第四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四項由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五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五項由現行規定第三點第六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09/03/11
一、第一項修正防災士培訓課程基準及授課內容,課程分為基本課程及進階課程二大
    部分,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一項後段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增訂第五項參訓人員認證合格之規定。
六、增訂第六項得抵免之課程及測驗規定。
七、刪除現行第四項。
107/08/10
1.規範防災士培訓課程之基準,並允許辦理培訓課程之單位,經本部核可後能適度彈
  性調整。
2.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之教材、題庫及相關作業方式,由本部後續統一訂定。
3.防災士如未能全程參與培訓課程或測驗未及格,可透過補訓機制,將培訓課程補齊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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