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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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災士培訓課程完訓者,依序經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合格後,取得防
    災士合格認證。
    學科測驗題目由測驗題庫中選取;術科測驗項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防災士:應包含心肺復甦術、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操作與止血
      、包紮及固定操作等項目。
(二)進階防災士:應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每班期規劃之基本救援
      (護)課程及進階課程作為測驗項目。
    學科測驗達六十分以上者為合格,未達六十分者,應於一年內補測,
    且補測成績須達七十分以上;術科測驗應通過前項規定之項目,並填
    具防災士培訓術科測驗結果表(如附件六、附件七),任一項目不合
    格者,視為不通過,應於一年內補測。
    依前項規定補測後,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均合格者,取得防災士合格
    認證;補測後未達合格標準者,應重新參訓。
    防災士培訓符合下列規定,且提具相關證書(照)或其他足以佐證符
    合資格之相關文件,得抵免當次訓練之部分課程及術科測驗項目:
(一)防災士:具備初級以上救護技術員資格,或曾參加四小時以上基礎
      急救訓練且證書(照)有效期限內之參訓人員,得抵免當次訓練之
      急救訓練課程及術科測驗項目。
(二)進階防災士:具備初級以上救護技術員資格,且證書(照)有效期
      限內之參訓人員,得抵免當次訓練之基本救護技術課程及術科測驗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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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9/16
一、第一項前段整併現行第四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俾以確定需完成防災士培訓課
    程後,並依序參加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合格,始可取得防災士合格認證;現行第
    一項後段移列至第二項,並配合第四點第一項增列進階防災士培訓課程規劃,爰
    增列進階防災士術科測驗項目。
二、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配合第二項增列進階防災士術科測驗項目,爰增列
    其測驗結果表格式。
三、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四、現行第四項規定整併入第一項,爰予刪除。
五、配合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一項增列進階防災士培訓課程規劃,爰現行第五項增列進
    階防災士部分課程及術科測驗項目之抵免方式,並將防災士及進階防災士培訓之
    部分課程與測驗項目抵免予以分款訂定,俾以清楚明確。
111/11/10
一、第一項由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由現行規定第三點第四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四項由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五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五項由現行規定第三點第六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09/03/11
一、第一項修正防災士培訓課程基準及授課內容,課程分為基本課程及進階課程二大
    部分,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一項後段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增訂第五項參訓人員認證合格之規定。
六、增訂第六項得抵免之課程及測驗規定。
七、刪除現行第四項。
107/08/10
1.規範防災士培訓課程之基準,並允許辦理培訓課程之單位,經本部核可後能適度彈
  性調整。
2.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之教材、題庫及相關作業方式,由本部後續統一訂定。
3.防災士如未能全程參與培訓課程或測驗未及格,可透過補訓機制,將培訓課程補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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