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第四點防災士培訓課程所需之教材範本及前點所需之學科測驗題庫,
    由本部負責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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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1/10
本點由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三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09/03/11
一、第一項修正防災士培訓課程基準及授課內容,課程分為基本課程及進階課程二大
    部分,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一項後段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增訂第五項參訓人員認證合格之規定。
六、增訂第六項得抵免之課程及測驗規定。
七、刪除現行第四項。
107/08/10
1.規範防災士培訓課程之基準,並允許辦理培訓課程之單位,經本部核可後能適度彈
  性調整。
2.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之教材、題庫及相關作業方式,由本部後續統一訂定。
3.防災士如未能全程參與培訓課程或測驗未及格,可透過補訓機制,將培訓課程補齊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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