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八、培訓機構應於防災士培訓課程結訓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及
    學員大頭照電子檔,向本部申請發給防災士合格證書(如附件四)及
    識別證(如附件五):
(一)學員名冊。
(二)培訓計畫及課程表。
(三)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四)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之學員答題卷。
顯示立法理由
111/11/10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為向本部申請發給防災士合格證書及識別證,並酌作文字修正。
109/03/11
酌作文字修正。
107/08/10
規範防災士培訓單位於結訓後,需檢附相關資料報本部發給合格證書及識別證。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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