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具有防災士培訓課程基本師資及種子師資講師資格者,得向本部申請
    免除全部或部分防災士培訓課程;經免除全部培訓課程者,視同培訓
    合格,得向本部申請發給防災士合格證書及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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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1/10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為向本部申請發給防災士合格證書及識別證,並酌作文字修正。
109/03/11
一、點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107/08/10
具備防災士師資資格,並非等同於防災士資格,因此本點係規範防災士師資人員欲取
得防災士資格者,可以依其取得之課程師資資格,抵免部分或全數之防災士培訓課程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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