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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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導機構應為法人且具備下列規定之人員及設備:
(一)指導員合計八人以上(任務分工如附表一)。
(二)具有執行自衛消防編組提升應變能力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十件指導
      員背心、十頂指導員防護安全帽、十個指導員用碼錶、十個 A4 寫
      字板(含原子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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