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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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導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認可:
(一)申請表(如附表四)。
(二)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三)指導員符合前點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協助提升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之必要設備、器具清冊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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