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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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導機構認可有效期限為三年;申請展延者,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二
    個月內至一個月前,檢附前點所定資料及前次認可文件影本向本署申
    請展延,每次展延有效期間為三年。
    指導機構變更機構名稱、負責人或機構所在地時,應自變更事實發生
    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二)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
    本署申請變更。
    指導機構聘用或解聘指導員,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下
    列文件報請本署備查:
(一)聘用:指導機構核可函、原核可指導員清冊、新聘指導員資格證書
      及四小時以上講習證明、聘用後指導員清冊。
(二)解聘:指導機構核可函、原核可指導員清冊、解聘後指導員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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