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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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指導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四)指派指導員親自執行職務,並據實填寫相關報告。
(五)指派指導員指導、檢視自衛消防編組人員應變行動及量測臨界時間
      ,並於演練結束後參與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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