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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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指導機構應指定專責承辦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導自衛消防編組提升應變能力相關連絡事宜。
(二)辦理指導員簽到紀錄及點名等相關事項。
(三)查核指導員執勤情形,指導員臨時無法執勤時,應通知替補人員。
(四)指導員意見反應。
(五)突發事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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