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消防法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有關消防防護計畫中自 衛消防編組之功能,提供各消防機關對管理權人之自衛消防編組應變 能力驗證機制,確保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以因應火災危害,強化 各類場所整體安全性,特訂定本要點。
本點未修正。
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之訂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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