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的驗證方法:從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動作開始, 實測各區劃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不包含向消防機關提供訊息應 變行動的時間),必須在各自的預估界限時間內完成,如場所僅設置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驗證方法為各區劃應變事項是否完成,免核算 界限時間,相關規定如下: (一)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大型空間、收容避難弱者(適用大型機構避 難疏散方式者): 1.實測起火區劃之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Rtf) ,應小於起火 區劃之界限時間(Tf)。 2.實測鄰接區劃之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Rtn) ,應小於鄰接 區劃之界限時間(Tn)。 3.實測垂直鄰接區劃之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Rtu) ,應小於 垂直鄰接區劃之界限時間(Tu)。 (二)收容避難弱者(小型機構避難疏散至建築物外者):實測應變事項 完成所需之時間(Rtf) ,應小於界限時間(Tf)。 (三)旅館及其他場所: 1.實測起火層之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Rtf) ,應小於起火層 之界限時間(Tf)。 2.實測非起火層之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Rtn) ,應小於非起 火層之界限時間(Tn)。
第三款增列其他場所之驗證方法規定,理由同第七點說明。
刪除第四款其他場所部分,理由同第二款說明二。
規範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的驗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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