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1
十一、各類場所管理權人依下列三階段進行驗證,各步驟得視需求予以彈
      性調整,(各階段執行步驟詳如附錄二):
  (一)第一階段:規劃階段
        1.規劃預演及驗證日期
        2.找出各種可能發生火災的情境、最危險情境及人力最少情況
        3.設定模擬起火樓層及驗證範圍
        4.預估界限時間
        5.規劃自衛消防編組驗證情境及人員(含近鄰協助人力)
        6.規劃火災發生時各項應變行動內容
        7.將各項應變行動內容轉換成應變行動流程圖。
  (二)第二階段:研商階段
        1.參演人員研商各應變行動內容之可行性及合理性(自衛消防編
          組人員應全數參加)。
        2.參演人員現場勘查應變行動路線及相關設備與設施(自衛消防
          編組人員應全數參加)。
  (三)第三階段:驗證階段
        1.預演
        2.正式驗證
        3.驗證後召開檢討會,並依現場實測界限時間判定回歸業者自主
          管理驗證事宜或應依強化事項改善後再次驗證。
顯示立法理由
109/07/13
本點未修正。
109/01/31
附錄二附件 4  表 2  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界限時間實測表文字酌作修正。
107/10/26
明定各階段執行步驟。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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