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6/08
為因應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各場所自衛消防編組
應變能力驗證之辦理進度,爰於第十一款增訂,各消防機關依其轄區屬性,得自行彈
性調整辦理期程,函報本部消防署備查之但書規定。
- 109/07/13
各級消防機關得視轄內其他場所危險程度,自行排定期程指導驗證,爰修正第十一款
序文。
- 109/01/31
一、第十一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十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辦理期程酌作調整。
三、刪除第十一款第四目第四階段內容,理由同第二點說明二。
四、為持續追蹤驗證結果,及協助場所自主提高本身安全,礙於既有合法之硬體限制
,強制性作法恐不合比例原則,爰第十一款第二目之(2) 及第三目之(2) 刪
除列冊公告之規定,增列拒絕驗證場所之管理方式。
- 107/10/26
明定自衛消防編組驗證時各項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