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7/13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鑒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臺北市錢櫃 KTV 林森館火災造成嚴重傷亡,參酌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建議,增列第五款其他場所,除將視聽歌唱場所(KTV) 納入
外,並包含地方消防主管機關依轄區特性及需要所公告之場所,以符合實務執行
所需。
三、增列第二項用詞定義之適用法規。
- 109/01/31
一、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五款其他場所部分,因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複雜,涉及收容人員眾多,或避難弱
者,應變能力需驗證找出場所安全之弱點,是其他危險度低之場所已有自衛消防
編組訓練,足以維護本身之安全,爰予以刪除。另第六點、第七點、第九點及第
十點有關「其他場所」規範亦配合調整。
- 107/10/26
明定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