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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驗證範圍如下:
(一)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起火樓層設有特別安全梯,或者扣除垂直區
      劃後,有超過二個之防火區劃時,由該起火層及其上下樓層進行演
      練暨驗證,其他情形則為全館。
(二)大型空間:全棟建築物均為商場或市場等用途時,全棟均應進行,
      如為複合用途建築物,則以百貨公司、超級市場等用途之場所為範
      圍(可參考下圖填滿部分)。
(三)收容避難弱者場所:
      1.大型機構:自力避難困難人數及避難困難度最高的起火區劃、鄰
        接區劃、垂直鄰接區劃。
      2.小型機構:符合收容避難弱者用途之場所全部。
(四)旅館及其他場所:
      1.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且有特別安全梯或垂直區劃:起火層及其直上
        層。
      2.未設自動撒水設備,但有特別安全梯或垂直區劃:起火層及起火
        層以上之樓層(疏散同時要高喊失火了提醒發生火災,但有音聲
        引導裝置時可免)。
      3.無特別安全梯且未有垂直區劃:起火層及起火層以上之樓層(疏
        散同時要高喊失火了提醒發生火災,並應避難引導至避難層)。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7/13
考量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類似場所之建築型態多與旅館相似,爰於第四款增列其
他場所之驗證範圍規定。
109/01/31
一、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五款予以刪除,理由同第二點說明二。
107/10/26
規範驗證範圍。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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