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評估循環 (一)無適當呼吸之傷病患檢查頸動脈搏(評估時間不超過 10 秒)。 (二)有適當呼吸之傷病患檢查二側橈動脈搏(評估時間不超過 10 秒) ,並評估周邊循環(目視膚色是否蒼白、發紺或異常,觸摸末端肢 體是否濕冷,檢查微血管充填時間是否大於 2 秒)。
參考「到院前創傷救命術」(以下簡稱 PHTLS)第九版建議,將創傷出血之評估處置 提前至評估呼吸之前,其步驟並修正為 XABCDE (修正規定第十三點參照),以儘早 評估及處置大量出血,爰現行第三款規定,予以刪除。
一、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理由同第九點說明。 二、為統一對傷病患、脈搏之用詞,爰修正第一款、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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