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0
十、評估循環
(一)無適當呼吸之傷病患檢查頸動脈搏(評估時間不超過 10 秒)。
(二)有適當呼吸之傷病患檢查二側橈動脈搏(評估時間不超過 10 秒)
      ,並評估周邊循環(目視膚色是否蒼白、發紺或異常,觸摸末端肢
      體是否濕冷,檢查微血管充填時間是否大於 2  秒)。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4/29
參考「到院前創傷救命術」(以下簡稱 PHTLS)第九版建議,將創傷出血之評估處置
提前至評估呼吸之前,其步驟並修正為 XABCDE (修正規定第十三點參照),以儘早
評估及處置大量出血,爰現行第三款規定,予以刪除。
107/11/12
一、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理由同第九點說明。
二、為統一對傷病患、脈搏之用詞,爰修正第一款、第二款。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