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4/29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將傷病患區分為危急或非危急兩大類,屬危急個案者,應
盡速後送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二、第二款第四目特殊情況,於小兒評估危急者,酌作評估說明,另增列已在現場完
成接生者之情況。
- 107/11/12
一、修正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目及第四目,理由同第九點說明。
二、為避免誤解,調整用詞順序,以及參酌二○一七年第 10 版高級創傷救命術,將
胸部創傷危急損傷(Life threatening chest injury) 之「連枷胸」修正為「
氣管支氣管損傷」(tracheobrochial injury),修正第二款第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