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4
十四、病情危急度判斷
  (一)救護技術員應依病情危急度將傷病患區分為危急或非危急兩大類
        ,若屬危急個案應依現場救護技術員專業判斷儘速後送就近適當
        醫療機構。
  (二)危急個案包括:
        1.生命徵象:急性意識不清(GCS 小於 14 分)、呼吸每分鐘大
          於 29 次或小於 10 次、脈搏每分鐘大於 150  次或小於 50
          次、收縮壓大於 200  毫米汞柱(mmHg)或小於 90 毫米汞柱
          (mmHg)、微血管充填時間大於 2  秒、體溫大於攝氏 41 度
          (℃)或小於攝氏 32 度(℃)、血氧濃度(SpO2)小於百分
          之 90 (%)。
        2.創傷部位:體表面積大於百分之 25 (%)、顏面或會陰之二
          度或三度灼燙傷、重大的電(雷)擊傷、化學性或吸入性灼燙
          傷、頭頸軀幹及肘膝處以上肢體之穿刺傷、大量皮下氣腫、氣
          管支氣管損傷、內臟外露、手腕或腳踝以上之截肢、兩處以上
          大腿及上臂處長骨骨折、骨盆腔骨折、頭骨開放或凹陷性骨折
          、肢體脈搏摸不到、癱瘓、壓碎傷或嚴重撕裂傷等。
        3.創傷機轉:大於 6  公尺或大於兩層樓高之高處墜落(小兒大
          於 3  公尺或大於 2  倍身高高度)、脫困時間大於 20 分鐘
          、除遠端肢體外之身體被車輛輾過、從車輛中被拋出、同車有
          死亡者或其他有高能量撞擊可能之創傷機轉等。
        4.特殊情況:血糖值小於每分升 60 毫克(mg/dl) 或顯示「高
          (high)」、疑似急性腦中風或缺血性胸痛發作、持續抽搐或
          剛結束、中毒可能危及生命、小兒評估危急(評估三角異常)
          者、急產或已在現場完成接生者、毒蛇咬傷、溺水等。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4/29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將傷病患區分為危急或非危急兩大類,屬危急個案者,應
    盡速後送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二、第二款第四目特殊情況,於小兒評估危急者,酌作評估說明,另增列已在現場完
    成接生者之情況。
107/11/12
一、修正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目及第四目,理由同第九點說明。
二、為避免誤解,調整用詞順序,以及參酌二○一七年第 10 版高級創傷救命術,將
    胸部創傷危急損傷(Life threatening chest injury) 之「連枷胸」修正為「
    氣管支氣管損傷」(tracheobrochial injury),修正第二款第二目。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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