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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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袋瓣罩甦醒球人工呼吸
  (一)若給予氧氣後,血氧濃度(SpO2)未提升或持續發紺,應使用袋
        瓣罩甦醒球人工呼吸。
  (二)一手將面罩尖端朝傷病患的前額,拇指和食指扣住面罩,以 EC 
        之手勢打開並維持打開呼吸道之姿勢。
  (三)另一手每次擠壓甦醒球至少 1  秒至有可見之胸部升起。
  (四)擠壓速率:
        1.沒有脈搏時,應在 3  至 4  秒間完成擠壓 2  次,並以 30 
          比 2  之比例配合胸部按壓。若有 3  名以上救護技術員在現
          場時,得 1  名進行持續不中斷的胸部按壓,1 名施以每 6  
          秒 1  次的袋瓣罩甦醒球人工呼吸。
        2.有脈搏且須給予人工呼吸時,每分鐘擠壓甦醒球 10 次(每 6
          秒 1  次)。
(五)利用空檔打開氧氣筒開關並檢查壓力,將氧氣導管連接氧氣筒和甦
      醒球,調整流量為每分鐘 15 公升(l/min)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一、點次變更,使同類之技術前後呼應,爰第二十點移列第十六點。
二、定明使用袋瓣罩甦醒球人工呼吸時機,增列於第一款,餘依序調整款次。
三、修正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理由單位中文化及同第九點說明。
四、參酌二○一七美國心臟協會指導原則,增列 3  名以上救護技術員出勤至現場時
    ,建議分工方式,修正第四款第一目。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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