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7
十七、抽吸
  (一)評估口咽部分泌物是否影響呼吸,抽吸前應先用氧氣面罩或非再
        吸入型面罩給予氧氣。
  (二)測量抽吸導管欲深入之長度(嘴角至耳垂)。
  (三)將抽吸導管深入口腔後,做口咽部抽吸的控制。
  (四)抽吸時間小於 15 秒。
  (五)移開抽吸導管並清潔之。
  (六)重新評估是否繼續抽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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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按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五款規定,得施行救護項目「給予氧氣」及實務
    情形,以用氧氣面罩或非再吸入型面罩給予氧氣之操作,爰修正第一款。
三、修正第四款,理由同第九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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