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抽吸 (一)評估口咽部分泌物是否影響呼吸,抽吸前應先用氧氣面罩或非再 吸入型面罩給予氧氣。 (二)測量抽吸導管欲深入之長度(嘴角至耳垂)。 (三)將抽吸導管深入口腔後,做口咽部抽吸的控制。 (四)抽吸時間小於 15 秒。 (五)移開抽吸導管並清潔之。 (六)重新評估是否繼續抽吸。
一、點次變更。 二、按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五款規定,得施行救護項目「給予氧氣」及實務 情形,以用氧氣面罩或非再吸入型面罩給予氧氣之操作,爰修正第一款。 三、修正第四款,理由同第九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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