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0
二十、使用聲門上呼吸道(初級救護技術員不得施行)
  (一)選擇適當大小之聲門上呼吸道。
  (二)以適當方式潤滑聲門上呼吸道(必要時將聲門上呼吸道空氣抽光
        、塑形)。
  (三)將面罩前端緊貼上硬顎,再順著硬顎、軟顎滑入至咽喉部(必要
        時用注射針筒將面罩充氣)。
  (四)接上甦醒球給予吹氣,確定有可見的胸部升起後,不論有無脈搏
        每分鐘給予 10 次(每 6  秒 1  次)之人工呼吸;但若為 1  
        人施以心肺復甦術(CPR) 時,與胸部按壓依 30 比 2  之比例
        進行。
  (五)利用空檔以固定帶將聲門上呼吸道固定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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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為與醫療使用一致,及簡化用詞,將「喉罩呼吸道」(Laryngeal Mask Airway,
    LMA) 統一改為「聲門上呼吸道」(supraglottic airway) ,爰修正本文、第
    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
三、參酌二○一五年美國心臟協會指導原則,將甦醒球人工呼吸修正為「每 6  秒 1
    次」及增加中文名稱,爰修正第四款。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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