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3
二十三、基本心肺復甦術(成人與青少年)
    (一)以目視方式將一手掌根置於胸骨下半部,手指朝向對側,另一
          手之掌根置於前一手之上面使雙手重疊或互扣,手臂須打直,
          雙肩向前傾至手部之正上方,利用上半身之重量向下按壓,且
          施力集中於掌根處。
    (二)下壓深度 5  至 6  公分,每次按壓後掌根不可離開胸部,但
          必須放鬆讓胸部回復原狀,壓與放的時間各佔百分之 50 (%
          ),按壓速率為每分鐘 100  至 120  次。為維持心肺復甦術
          (CPR) 品質,可使用即時視聽回饋裝置偵測速率。
    (三)胸部按壓與袋瓣罩甦醒球人工呼吸之比例為 30 比 2,壓胸與
          吹氣不間斷;另若為多人團隊應協調同時達到多重步驟與評估
          (例如:1 名進行胸部按壓,1 名取出並操作去顫器,1 名置
          入聲門上呼吸道後,應提供每 6  秒 1  次的袋瓣罩甦醒球人
          工呼吸)。
    (四)心肺復甦術(CPR) 2 分鐘或按壓者疲憊時,應檢查頸動脈搏
          (評估時間不超過 10 秒),若有則檢查呼吸,若無則繼續心
          肺復甦術(CPR) ,若有 2  人以上時應更換按壓者;此時不
          論有無脈搏均應開始做轉送醫院之準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4/29
一、第二款依據西元二千零二十年美國心臟協會(以下簡稱 AHA)指引內容,增訂為
    維持心肺復甦術(CPR) 品質,可使用即時視聽回饋裝置來偵測速率之規定,刪
    除現行「建議使用可計秒的設備來偵測速率」,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款有關多人團隊應協調同時達到多重步驟與評估之例示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三、第四款增訂「或按壓者疲憊時」、「若有 2  人以上時應更換按壓者」等文字,
    並刪除「吹 2  次氣之同時」之規定。
107/11/12
一、維持心肺復甦術(CPR) 按壓速度、深度和胸部回彈等三項特質,是
    複雜及困難的挑戰,為展現熟練及回饋機制,增列訓練時得使用計秒
    的設備來偵測速度,修正第二款。
二、參酌美國心臟協會二○一七年更新心肺復甦術(CPR) 及 ECC  之準
    則,高度訓練施救者的團隊可使用協調的方法,同時達到多重步驟及
    評估,增列第三款後段。
三、修正第二款、第三款,理由同第九點、第二十一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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