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7
二十七、基本心肺復甦術(尚有臍帶的新生兒)
    (一)用兩手環抱新生兒胸部並使兩拇指併攏(2 人急救時)或單手
          兩指法(1 人急救時)按壓胸部正中央略低於兩乳頭連線處。
    (二)下壓深度約胸部前後徑的三分之一(1/3) ,每次按壓後手指
          不可離開胸部,但必須放鬆讓胸部回復原狀,壓與放的時間各
          約佔百分之 50 (%)。
    (三)胸部按壓與袋瓣罩甦醒球人工呼吸之比例為 3  比 1,壓胸與
          吹氣的速率皆為每分鐘 120  次(胸部按壓 90 次與袋瓣罩甦
          醒球人工呼吸 30 次,每次為 0.5  秒),在開始壓胸時,建
          議將氧氣流量開到每分鐘 15 公升(l/min);另為熟練正
          確按壓速率,訓練時可使用即時視聽回饋裝置偵測速率。
    (四)心肺復甦術(CPR) 每 30 週期或 60 秒後,在吹氣之同時應
          檢查臍脈搏或肱動脈搏(評估時間不超過 10 秒),若脈搏每
          分鐘小於 100  次則給予袋瓣罩甦醒球人工呼吸,若脈搏每分
          鐘小於 60 次則繼續心肺復甦術(CPR) ,之後每 60 秒檢查
          心率,以決定是否繼續心肺復甦術(CPR) ,此時不論有無脈
          搏均應開始做轉送醫院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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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4/29
一、第二款、第三款依據西元二千零二十年 AHA  指引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四款文字誤植,脈博修正為脈「搏」。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參酌二○一五年美國心臟協會指導原則,將「新生兒」修正成「尚有臍帶的新生
    兒」代表剛出生及出生後住院(出生後一週內)的嬰兒,修正本文。
三、明確語意,增列「按壓」及調整文字,修正第一款、第二款。
四、修正第三款,明確「每次為 0.5  秒」、建議氧氣流量及偵測設備等,理由同第
    二十三點說明一。
五、參酌二○一五年美國心臟協會指導原則,將心肺復甦術(CPR) 「每 15 週期或
    約 30 秒後」修改為「每 30 週期或 60 秒後」,檢查心律部分則「每 30 秒」
    修改為「每 60 秒」,修正第四款。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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